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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