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没有设定机构门槛,具备技术能力的评估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推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影响范围小、评估工作简单的事件,可以由评估工作责任主体自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没有对自行评估做出专门规定,“可以”在法律用语中是非强制的选择性授权,做出“可以”的规定不影响自行评估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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