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开展的损害评估工作,已经包含有关内容的,可以直接采用。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
考虑到我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方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承担评估费用。此规定一方面可以缩短评估委托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监管下,也可以保障评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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