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施行以来在突发环境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在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时,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评估内容不全面、技术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欠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替代《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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