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我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一批)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共涉及25个省(区、市)地方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33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1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标准、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10家编制单位及19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1、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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