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但是排放标准中不适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业雨水管理应严格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以上内容摘自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内容整理)
河北省某钢铁厂,因暴雨天气,公司的雨水泵站不能完全将初期雨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部分雨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外雨水排放渠。监测报告显示雨水排放口处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超过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企业归属地环保部门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此企业受到了4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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