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省制定了《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过程
据测算, 2017年全省钢铁行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4.65万吨、1.76万吨、2.41万吨,分别占全省排放总量的31.4%、15.7%、15.5%,是我省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国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明确提出: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 到2025年底前,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我省不属于重点区域,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实施方案》明确了按区域、按生产工序分步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分阶段目标,以及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的总目标,以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省生态环境厅深入漳州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与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座谈,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地市和钢铁企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改造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4个部分。
关于改造成目标。明确全省钢铁行业全面落实“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有钢铁企业分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生产环节的升级改造工作。
关于实施步骤。一是明确全省钢铁企业分区域、分生产工序的目标要求:2021年底前,烧结、球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炼焦、炼铁、炼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物料储存基本完成超低改造;2025年底前,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源、各工序物料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二是明确企业对现有烧结、球团或炼焦、炼铁、炼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以及对物料储存设施进行改造的,转型升级(改造)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但建成时限分别不超过2023年底、2024年底。三是明确福州、三明、漳州提前1年完成分阶段目标。
关于政策措施。一是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碳排放配额、用能权用于市场交易。三是推行超低排放改造亲清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四是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依法依规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加大错峰生产停限产力度。
关于实施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责任、严格考核监督、加大宣传引导4个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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