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6个重点区域从7月起已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2019年7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6个重点区域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6a阶段标准要求。
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可于2020年1月1日(不含)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通告》要求,重点区域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要求,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明示《通告》有关内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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