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再升级
此次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近年来,媒体常有报道偷排偷放,甚至异地转移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很严重的污染,这次修法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草案只是规定了政府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划责任,并没有明确政府建设的责任,这是不够的。建议草案将危险固废最终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纳入地方政府建设的责任范围。同时建议适当放宽危险固废处理企业准入条件,扩大市场竞争,提升危险固废处置能力。”
曹建明副委员长认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不仅环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风险度高,民生关联度高,有必要进一步从安全生产领域和社会风险领域,通过强化安全评价制度,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他建议在草案中“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之后,补充“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运输危险废物”。“近几年来,由于非法水路运输和处理危险废物而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参考有关法规,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在水路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的运输禁止限制很有必要。”
肖怀远委员说,草案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我们在地方执法检查时感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和场所很难区分出哪个是重点,哪个不是重点,普遍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建议从严规定,删除‘重点’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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