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附件2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化工园区环境管理要求
在《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中35项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13项要求,共48项要求(其中5项为“一票否决项”)对化工园区实施环境绩效评价:
(一)园区布局须符合国家和省各类规划要求;园区须符合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园区实际开发范围须在规划批复范围以内;规划环评满5年的园区须及时开展跟踪评价或重新编制规划环评。
(二)园区须实行封闭化管理,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园区须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排查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编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园区须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园区须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及时更新园区雨污管网及应急闸坝分布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园区须建设应急监测网络和监控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园区环境风险实施全天候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六)园区须具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平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确保平台发挥实效。
(七)园区须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定期评估企业治理情况,对采取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单一治理措施的企业,加强抽查抽测。
(八)园区须配套建设专业的化工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九)园区须对区内及周边水体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十)园区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十一)园区应积极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对于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园区内利用率须达到50%以上。
(十二)园区须在边界科学布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发现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积极进行应急处置。
(十三)园区须加强对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并督促企业按规范要求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开展清理、处置,依法对搬迁遗留场地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中10项化工企业环保关停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6项要求:
1.不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的。
2.不能按期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的。
3.长江干流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4.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6.环保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严重失信且情节恶劣的。
(二)不满足以下5项要求的化工企业,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关闭退出或转迁:
7.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以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科学合理配备运行状况监控及记录设施。
8.长江干流沿岸两侧1公里、主要入江支流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两侧各1公里(不含太湖流域),26条主要入海河流断面上溯10公里及其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直排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须执行相关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太湖流域直排化工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9.危废贮存设施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须合法、完整;年产危废100吨以上的应落实安全合法处置去向,且累计贮存不得超过500吨;产生危废3吨以上的,需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废,应按规定,在稳定化预处理后存入危废仓库;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
10.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及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
11.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化工企业完成“八查八改”专家现场核查工作,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应急物资配齐配足,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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