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碳交易网2019-05-05 14:18

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部门任务分工,现就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按照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扎实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因矿制宜,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分类施策,科学施工,避免造成新的生态损害,努力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二)保证安全,生态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长江沿岸生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生态功能,进行系统性修复、整体性保护。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兼顾生态景观建设。
 
(三)全面统筹,重点突破。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进行统筹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区分轻重缓急,优先部署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生态问题严重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在重点突破基础上实行整体推进。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落实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等要求,对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四川、云南段,四川宜宾市至入海口)及主要支流(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任务。 
 
四、重点任务
 
上游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废弃露天矿山以铁、锰、铝土、稀土、磷等金属、非金属为主,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较为发育。该区域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
 
中游地区:江西、湖南废弃露天矿山以有色金属、稀土等为主,湖北以磷矿为主,总磷和重金属水土污染问题突出。该区域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
 
下游地区:安徽废弃露天矿山以铁、铜等金属和石灰石等非金属为主,江苏、浙江、上海以建材矿山为主,山体、植被破坏问题较为严重。该区域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是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
 
五、阶段安排
 
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一)摸底核查
 
根据部2017年全国矿山环境遥感调查数据(见附表),对本区域内废弃露天矿山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位置及范围、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含自然恢复)、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在核查基础上,以省(市)为单元制定实施方案,“一矿一策”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资金来源、治理时限等。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前。
 
(二)综合治理
 
将治理任务逐级分解,抓好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工作应在保证地质环境稳定基础上,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修复一批在库中注销一批。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前。
 
(三)监督检查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按进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取得实效,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建立遥感监测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根据进度安排,对各省(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对地方政府落实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职责情况的督察。
 
完成时限:根据工作进展同步推进。
 
(四)验收评估
 
按照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在工程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总体评估工作。
 
完成时限:验收工作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总体评估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于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系统、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市)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统筹协调,分工落实。
 
(二)强化监管,保证质量。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建立考评机制,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保证生态修复工作实现预期目标。
 
(三)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要求,推进各级地方财政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支出,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支持。注重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打好组合拳,提高工作成效。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中央财政将根据各省(市)修复任务和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弘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广泛宣传开展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做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修复台帐和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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