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生态环保办(20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十三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
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印发了《“蓝天碧水·
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文件,将重点行业VOCs治理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中;以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为依托,VOCs综合整治工作有序进行。2016-2018年,全区累计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67个;2017年,完成2家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试点;基本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全区在营加油站655座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改造。
尽管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仍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高。2018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41ug/m3,仍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17%;二是臭氧(O3)浓度逐年上升。2018年全区O3浓度较2014年上升8.6%,达151ug/m3,已接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临界值。5个设区市中有3个市O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O3在夏秋季已成为银川市、石嘴山市重要污染物,是影响全区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VOCs是形成 O3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其排放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异味。随着我区以PM2.5居高不下和O3浓度逐年升高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逐步显现,VOCs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要求与目标
(一)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银川都市圈为主要着力点,以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为主要控制对象,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为主要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业施策,实施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机制,实施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VOCs排放总量逐步减少。通过与 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
开展VOCs排放调查工作,重点推进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8个重点行业VOCs排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确定VOCs控制重点行业。各市应基于自身产业结构特征,结合筛查的重点排放行业,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充分考虑重点排放行业的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二)重点污染物
根据国家组织开展的O3和PM2.5源解析情况,确定VOCs重点控制因子。对于O3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PM2.5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整治调控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僵尸企业”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行业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禁止建设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参与。
3.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各市及宁东基地可根据VOCs治理情况及空气质量改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在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相关企业要组织制定生产调控计划,统筹工业生产和污染减排,科学安排生产工期。O3超标的银川市,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超标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根据自治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分行业、分区域、分年度开展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一批VOCs重点治理项目。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石化企业应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石化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动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分公司、甲醇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等重点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逐步推广煤化工、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55%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9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45%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喷涂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名录,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55%。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55%。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
(1)加快淘汰老旧车。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行禁行、严格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2)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管。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全链条治理柴油车超标排放。切实加强在用车监管执法力度,完善各部门路检路查常态化工作机制,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参与。
(3)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银川都市圈各地级城市应制定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Ⅲ(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处罚。2020年底前,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5)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全区国VI标准车用汽、柴油全覆盖。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
(6)推进
新能源交通体系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
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和
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沿黄2小时经济区城际铁路网建设,基本解决城际交通结构单一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深入推进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油气回收治理,各市商务、环保部门联合在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应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加强运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到2020年,全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率达到100%。推进油气回收自动检测系统
平台建设,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检测设备。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参与。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
1.建筑装饰行业VOCs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完善工程项目装修标准合同,增加装修材料VOCs限值环保条款,积极鼓励使用绿色建材,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引导开展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参与。
2.汽车修理行业VOCs治理。按照国家发布的名录,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同步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3.干洗行业VOCs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制定干洗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4.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排放油烟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宜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实现达标排放。饮食服务经营者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5.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
(1)全面加强秸秆和田间杂草禁烧工作。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大力推广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和秸秆养畜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堵疏结合,有效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2020年底前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2)切实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消减替代方案及年度计划,鼓励各地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根据我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等条件的区域,继续将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2019年年底前,重点区域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配煤中心,固原市、中卫市力争2020年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与。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有序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汽车制造等行业排放许可证核发。2020年年底前,对制药、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电子、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放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 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根据国家环保税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环保税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减排重点工程和VOCs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落实支持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鼓励各市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参与。
(六)全面提升VOCs监管能力体系建设。
1.加强统计与核算。加快建设全区VOCs排放控制综合管理平台和各市涉 VOCs企业台账,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统一监管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2019年9月底前,各地市完成辖区内VOCs污染源排查与清单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提升VOCs监测监控能力。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 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城市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全区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形成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细颗粒物全组分等多物种监测能力,并实现业务化运行。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日常巡查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将VOCs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来抓,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并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全面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地重点行VOCs达标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自治区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学研究,逐步摸清我区VOCs排放对大气 PM2.5和O3生成的贡献,加强VOCs和NOX排放对O3生成的敏感性分析,确定适于本地的VOCs与NOX减排比例。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鼓励VOCs排放量大、产业特征明显、治理基础较好的典型城市开展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定期开展重点企业VOCs治理情况专项检查,兼顾解决恶臭问题,继续保持对重点区域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达标排放或闲置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完善执法人员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提升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效能。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
(四)强化评估考核。将各市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评估工作中,定期调度并公布完成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对未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务、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数的地区进行通报。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按照国家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指导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
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推进 VOCs 治理中的作用,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全面公开举报渠道、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等信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逐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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