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外 交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 急 管 理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10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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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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