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要求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同时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
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陆续启动。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情,综合考虑碳强度目标、经济增长趋势、企业及行业排放水平等因素,均发布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确定了参与碳交易的企业门槛,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研究确定了覆盖的气体和行业及配额分配方法,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各试点地区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所覆盖的行业,研究建立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开展企业碳排放历史数据核查,建立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制度,分配排放配额,建立交易系统和规则,开发注册登记系统,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初步形成了全面完整的碳交易试点制度框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碳市场运行平稳,交易规模逐步扩大,各碳交易试点为对碳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均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规定其为辖区内碳交易指定场所。截至2015年底,中国七个碳市场试点二级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5032万吨,累计成交额14.13亿元,平均成交价格28元/吨;CCER累计成交量3560.5万吨,累计成交额近3亿元,均价近8元/吨。其中,湖北、广东、深圳、北京等碳市场交易规模占比较大,市场活跃度相对较高。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等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分配在免费基础上引入了拍卖制度,尝试探索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格传导模式,为构建更为合理的碳定价机制提供了经验。此外,试点碳市场的建立与运行促进了碳金融业务的发展,丰富了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渠道,进一步满足了碳市场参与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加大对履约的监督和执法力度,2014年和2015年履约率分别达到96%和98%以上。通过试点省市的积极探索,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由强度目标转换成绝对总量控制目标的、覆盖部分经济部门的交易和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