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环人事﹝2016﹞53号),确定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贵州、重庆、云南五省二市开展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完善赔偿诉讼规则、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
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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