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改委近日印发了《河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到“十三五”末,河北省要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能力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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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10%。同时,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以上配置基础上增建各类充电设施,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的要求。
为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办法》要求,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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