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建立协商机制 避免邻避效应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舒军龙2016-04-15 11:53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垃圾围城已成为困扰很多城市的一大难题。如果垃圾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会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直接影响地方环境质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然而,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因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引发的邻避冲突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近年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垃圾焚烧发电等建设项目,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邻避效应,导致部分项目前期进度受到极大影响,甚至使得个别项目流产。笔者认为,要改善环境质量,必须妥善解决邻避冲突,确保垃圾处理项目落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邻避冲突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如社会诚信缺失、相关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公众维权意识觉醒、基于自身利益出发的狭隘认识、政府相应补偿机制不到位等。公众担心项目建设与营运对周边公众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等产生不利影响。邻避冲突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不少见。很多项目确实有建设的必要,如果因项目前期部分公众的邻避情绪而被迫中止,将会给社会、公众、项目业主等带来多输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为有力推进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环保审批,同时又要避免邻避冲突,从环境管理部门出发,在对项目环评依法依规严格把关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合理环境权益,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妥善解决邻避冲突矛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是尽量降低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要求,确保项目环境影响降到最低。与欧美国家标准相比,目前我国一些行业的排放标准相对宽松。为此,对环境敏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要求其环保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例如,这几年,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审批部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时,考虑到降低环境影响、污染减排等要求,对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项目社会责任,得到了政府、公众和项目业主的理解、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是建立并完善项目环保协商机制。对邻避项目的建设,建议由政府、周边业主代表、项目单位三方举行谈判并签订环保协议书,明确项目回馈或补偿制度、监测公示制度、意外发生后的补救制度,由政府协议进行担保,提高居民对政府和项目单位的信任度。例如,可以通过村企共建等形式,由建设单位帮助建设周边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作为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周边地表水体等,给予周边公众相关利益补偿。在邻避项目建设的同时,也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三是大力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很多公众有邻避情绪,是担心项目建设带来周边区域环境的恶化。在可能的情况下,在邻避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落后产能淘汰、以新带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邻避项目建设后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取得公众对邻避项目的理解和支持。例如,在审批区域热电联产项目时,强化对当地小锅炉淘汰进度、区域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的要求,实现邻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反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四是强化邻避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强化邻避项目环境准入后事中事后环境监管体系,确保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这也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措施,通过实时联网、定期监测、信息公开等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性监测,组成公众监督组实施不定期现场检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作者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