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湖南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对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实施考核。
《办法》规定,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4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7类。
《办法》明确,保护区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缓冲区应当按照综合协调、严格管控的原则,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保留区应当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开发利用区应当遵循合理开发、优化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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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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