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号】全文

文章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碳交易网2016-02-14 18: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保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基金设立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环保投入的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好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探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和建立环保基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和投资企业。
  环保基金初始投资规模,由我区政府引导性资金和4 家企业共同投资发起组成“环保母基金”。经协商确定2016年“环保母基金”的初始规模为40亿元,其中政府引导性资金10亿元,吸收其他4家社会资本采取认筹的方式出资30亿元。在项目投资上,“环保母基金”作为引领资金可再次放大,2016年预计可形成约200亿元的环保基金投资规模。“十三五”期间,每年将根据政府引导性资金规模按比吸筹,预计母基金规模可达200亿元,用于治理项目的基金投资可达千亿元以上。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区环境治理资金短缺的压力。
  经初步协商,环保基金4家合伙企业分别是:包商银行(出资9亿元)、内蒙古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赛伯乐公司,出资9亿元)、中国建筑集团(出资9亿元)和双良节能上市公司(出资3亿元)。上述4家企业共出资30亿元。
  (二)政府引导性资金的来源。
  政府引导性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足用好排污收费政策。自2016年起初步测算自治区本级每年约有3亿元的排污费收入,其中每年投入2亿元作为引导性资金,5年共计10亿元,其余资金用于环境监测、监控、监察装备能力建设,待国家排污费改税后,从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列支2亿元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资本金注入新组建的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注入期截至2020年底。
  2.用足用好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政策。自2016年起每年将切块下达我区的大气、水污染等专项治理资金约4亿元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5年共计20亿元。
  3.用足用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推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我区自2012年起成为全国6个试点省区之一。通过这两项政策的实施,2016年预计收入约4亿元作为政府引领资金,5年共计20亿元。
  按有关规定,政府引导性资金必须先注入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再由其以资本金投入到“环保母基金”中,因此,组建环保投资公司是设立环保基金的前置条件,环保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分批注入“环保母基金”中的政府引导性资金。按照我区目前治理资金的需求,依据工商注册资金可分年度、分期认缴的规定,拟在“十三五”期间,通过5年时间,每年按10亿元注入,完成50亿元的环保投资公司注册。上述资金5年后归还原渠道使用。
  此外,为充实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拟将内蒙古环科院现有固定资产和自治区环保厅系统闲置的办公桌椅、电脑、车辆、无人机等固定资产约计1.6亿元(以资产评估为准),整合后整体划入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管理。同时,为尽快启动环保基金,拟将自治区环保厅系统排污权交易结转的11500万元、环保专项经费结转的3000万元,共计14500万元转为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首批启动经费。
  二、基金投资方向和原则范围
  (一)基金投资方向。
  一是用于解决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环境问题,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提标改造、城镇雨污分流管网配套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治理利用、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环境公益项目,这些项目既是环境欠账形成的,也是地方政府急需补短板的工程。二是支持企业解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综合利用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基金投入的杠杆效应,引进和吸收国内外环境治理先进技术和团队,推动环境治理技术的研发、应用和第三方治理服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四是通过环保基金的引导投入,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金投资原则范围。
  一是坚持“优先区内”原则。“十三五”期间环保基金投入在区内的比例2018年前不低于80%,之后不低于60%。二是坚持“优先环保”原则。环保基金主要用在环境治理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上。三是坚持“市场选择”原则。环保基金投资要重点支持政府公共领域环境治理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等有竞争优势的项目,促进环保基金的健康发展。
  三、经营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将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环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享有“一票否决权”。政府引导性资金的来源、基金合伙企业的投资意向、基金的投资方向都与自治区环保厅的工作职责密不可分,因此,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应由自治区国资委授权自治区环保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使基金投资与环保业务方面具有协同性和指导性。
  根据合伙协议,“环保母基金”要注册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确立环保基金管理章程,内设合伙企业联席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议事决策及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对基金投向、重点项目筛选、绩效评价等事宜进行审核和把关。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环保母基金”不直接投资项目,而是针对我区不同的环境治理项目,分别打造若干项目包向国内公开招标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来运营。 
  “环保子基金”由中标后的专业基金公司管理,负责对项目包进行投资和运营。通过“环保母基金”引导资金的注入,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吸收其他社会资本进入,二次放大后形成各子基金的投资规模。“环保子基金”的主要职能是对环境治理项目直接投资,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特长,通过投标方式选择环境治理项目包,对治理项目进行投资估算、私募资金、运行管理、风险管控、收益分配、基金退出等全过程管理。
  四、风险管控与退出
  综合国内基金运行规则,风险管控与退出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节点:一是通过托管银行封闭管理来规避风险,对政府投入的引导性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全程跟踪管理的方式,使资金在托管银行内封闭运转,只有完成社会资本融资后,方可从托管银行划拨资金到投资项目上。二是通过市场择优选择投资项目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优先选择政府环境公益性、有社会收费偿还渠道的环保治理项目,国家和自治区能源基地、产业先进的火电、煤化工等列入国家重点行业的项目,及业主资质好、竞争力强的项目。三是通过基金常用的“股权、债权、担保、破产清算”等方式确保基金退出,基金投资治理项目前,子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对项目投资风险的评估,对项目业主采取上述方式确保基金的退出。
  五、组织实施
  (一)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筹备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和内蒙古环保基金,加快研究制定基金管理章程等配套管理制度,组织各合伙人商讨议定基金管理章程。
  (二)组织开展内蒙古环科院资产的清产核算和自治区环保厅系统闲置资产的调拨,将整合后的资产整体划入内蒙古环保投资公司。
  (三)建立和完善环保基金投资项目库,适时向社会发布并推荐基金投资的优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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