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环保法配套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深入推进环境司法联动和制度建设。要完善环境司法解释,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进一步制定或修订环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要健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抓紧修订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统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取证标准,进一步简化案件移交程序。将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机构扩大到省级环保部门,实现对违法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案件的快立快决。要修订《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未批先建且已投产、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予以惩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其次,加快制定或修订环保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环保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环保综合督查等监管方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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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鼓励支持地方进行环境立法。鼓励地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好环境立法权,积极制定环保地方性法规。支持从地方环保实际出发,开展环境立法工作,有效实现与新环保法的配套衔接,因地制宜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有益探索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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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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