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2015-10-28 10:33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经市政府批准,自明年1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通知提到,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以上这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各区县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