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排水量超过每日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小区,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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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情况还包括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等建筑,规划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办法》还规定,在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的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同时,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应当本着达标安全的原则优先使用再生水。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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