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谁承担?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李宏祥 娄菊霞2015-10-08 13:50

环保部门如何应对?

当企业即将停产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环保部门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应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是对破产企业污染源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索取破产企业现存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数量的财产清单,并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防污对策与建议,拟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二是对破产企业设备、厂房的拆除要进行现场监督。尤其是对一些化工生产设备等的拆除,应当有专业人员在现场指挥,环保部门也应在现场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转移要进行跟踪检查。要弄清有毒有害物品的转移去向,接受单位是否有处置能力。四是对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排污费和未偿还的环保贷款要进行全面的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