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贸易投资无所不在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09-01 18:12

关于环境与贸易投资的探讨,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到现在,已拥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贸易投资由于规模效应、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等因素,会对环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贸易投资自由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关贸总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贸易规则中,开始设置环境条款和相应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近年来,在国际经贸新形势下,环境与贸易投资呈现新常态,不管是贸易机制还是投资机制,不管是多边WTO、区域APEC,还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与贸易投资无所不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主要表现为:自2012年底APEC发布环境产品清单后,包括美国、欧盟、日本、中国等在内的14个WTO成员,于2014年1月宣布启动《环境产品协定》谈判。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引领的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越来越多涵盖环境相关内容,涉及序言、服务、投资、技术合作、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20多个条款。不仅如此,32个自由贸易协定还设立了单独环境章节。美国2012年新修订的投资协定示范文本将环境列为单独章节。由发达国家引领,发展中国家逐步接受环境与贸易投资,并呈辐射轮状向全球拓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除此之外,环境与贸易投资议题还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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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广泛关注,高层重视。环境与贸易投资议题已上升到国家领导人层面,成为全球治理或各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7年开始,历届APEC领导人宣言都涉及环境产品和服务以及气候变化内容,且篇幅逐渐增多。2011~2012年,在APEC环境产品相关案文制定和谈判过程中,各国领导人给予了高度关注。APEC清单发布后,国际主要媒体和有关领导人纷纷发表相关评论。东道主俄罗斯总统普京称“本次APEC会议的突出成果之一是就‘环境产品清单’达成重要共识”。随后,《环境产品协定》诸边谈判成为WTO多哈回合举步不前中的希望和最大亮点,成员们对此表示出希望加入谈判的兴趣或意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模式变革,影响深远。贸易投资协定中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已成为新趋势,而且开始适用于环境等公共领域。据统计,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美国迄今与46个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与20个国家签订的包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几乎都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其缔结对象既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智利、蒙古、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美国这些协定中都包括环境条款。如果说环境产品清单或协定更多地关乎市场准入,那么在贸易和投资协定中设立单独的环境章节,并且适用负面清单及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模式将会对全球环境治理和国家环境管理带来深刻变革,例如政府定位、第三方治理方案、环境政策审议等。这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给出新的创新制度设计,弥合因为现行政策法律修改造成的监管空白与风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标准趋高,约束增强。在越来越多的贸易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由原则性宣誓逐渐走向具体和实质性义务承诺。具体是将环境标准的一致性、环境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等条款包含在内。早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单独的争端解决机制都将环境法执行排除在外,或者限制其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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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不再将其排除在外,而且在单独的环境章节中设有争端解决机制章节,特别强调争端解决适用于环境条款以及环境法律的执行等,强调了所执行环境义务的约束性。2007年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只有11%包含了环境争端解决机制。至2012年,这一比例达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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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准司法或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约束性义务或者硬约束义务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将环境措施延伸到仲裁,也就是说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已从半司法(软约束)走向了司法(硬约束)的方式。从APEC环境产品清单到《环境产品协定》,是从自愿性、非约束性降税走向义务性、强制性降税。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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