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08-25 11:4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日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表示,在充分听取、吸收和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部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有些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应当提高燃油质量标准。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质量标准。二是相关企业应按照标准生产燃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作了规定。环境保护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重要职责,但如何落实,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未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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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有关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经研究,建议将此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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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门建议增加遥感监测等执法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抽测。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公安交管部门予以配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中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规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建议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作出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符合相关排放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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