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08-12 14:22

近日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获悉,已提交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向记者介绍说,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应对地方人民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因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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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二审稿还细化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并采取列举形式细化环保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了“谁污染、谁控制”、“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对于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责任。对于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其主要负责人将会受到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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