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

文章来源:国务院2015-04-25 02:30

为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区、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简称《考核办法》),首次正式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了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其中,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是最重要的考核评估指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考核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在政府工作中的位置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约束性指标逐渐成为规划、工作方案中以及政府考核中的主要发展目标,但是在考核工作的设计与落实中仍存在一些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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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目标考核与碳排放峰值目标。目前的碳排放考核体系以五年计划以及2020年的碳排放强度目标为依据。然而,我国在2014年底的《中美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提出:“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可以预期2020年后我国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考核未来将转向总量控制,相应的对政府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发展目标。此外,发展落后地区发展空间的问题在总量控制之下也将进一步放大。因此须提前处理好强度目标与总量目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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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在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中的位置。尽管绿色低碳发展在目前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在二级指标中的权重仍然相对滞后,权重较高的指标有GDP及增长率、财政收入及占GDP比重、环境质量指数和地方支柱产业总产值发展指数,可以看到低碳发展乃至环保相关指标都无法撼动经济发展为政府考核首要目标的地位。现阶段,提升政府基层工作人员低碳发展意识以及在工作考核中的地位,才能有效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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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与市县一级政府的关系。国家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政府,目标分解至省级区划,缺少对省级以下单位工作落实的指导,加之基层人员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认识不充分,常常会出现省级主管部分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缺乏抓手的情况,因此须加强考核体系对基层工作的影响以及指导作用,完善考核体系的机制设计以激励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考核目标中碳排放核算方法以及数据来源。基于对2012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试评价考核的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完善了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将能源消费统计从煤油气三类细分至超过20种具体的能源种类,并加入了电力的调入调出统计。然而,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仅以能源消费为主,未对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种类以及能源消费以外的排放源进行统计核算,造成了目标考核与降碳措施效果脱离以及碳排放指标与节能指标较大重合度高,不利于具体措施的有效落实。除此以外,由于目前碳排放统计体系未建成,数据的获取以及真实性有待商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核算体系,并与现有的碳排放统计体系建设相结合。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长期与短期措施的实施效果。碳排放考核对短期工作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控制温室气体碳排放是一个长期过程,减排潜力较大的措施多为中长期的措施。因此须处理好长期与短期的降碳措施之间的关系,既要提高节能与能效方面的工作力度等短期工作,又要保证经济结构与能源结构转型等中长期措施,才能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序的开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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