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贤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亚里士多德将“良法”和“普遍服从”视为了法治的两大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则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也成为了判断法治是否实现的形式标准。进言之,“普遍服从”可分为“自愿服从”和“被迫服从”两种基本形式。“自愿服从”,即通过普法而知法后,自动守法;“被迫服从”,即通过执法、司法和监督等外在力量而被迫遵法。事实上,法治正是一个包含立法、普法、守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的统一体系,每一方面和环节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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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往往强调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过分依赖命令控制的传统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和事后救济的环境司法审判机制,却忽视甚至忘记“守法”这一更为基础和富有意义的环节,没有对守法建设给予应有的重视和足够的投入,以致于守法特别是企业守法未能成为法治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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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普法不到位,企业不知法懂法。尤其是对于新出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名录、目录等技术性规范,由于普法工作不及时或不够深入,企业和公众并不知晓而造成客观的环境违法,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二是受全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强的影响,企业本身没有养成守法的伦理道德和行为习惯,不愿进行环保投入,而是带着侥幸心理同执法部门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只有在环保部门执法查处和媒体曝光等外在压力下才被迫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受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查处概率低、违法惩处力度弱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企业缺乏主动守法的持久动力。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实际上,在整个环境法治体系中,守法是参与人数最广、耗费成本最低、法治意义最大的基础条件和中心环节,守法搞好了,后续执法和司法的压力必将大大减少。鉴于守法的巨大作用和重大意义,我们应尽快转变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守法建设,促使企业和公众主动守法成为法治新常态,早日实现法治社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是加强环保普法宣教工作,培养守法意识,消除守法障碍,让企业真正知法懂法。普法是连接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实施(守法、执法、司法)的中间环节,意义重大,不可或缺。今后,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切实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环保普法责任制,不断创新环保宣传手段,完善环保普法制度,推进环境道德建设,加强环保普法队伍建设,为全民守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是建立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奖惩措施,让守法成为企业的内在意识和自觉习惯。对此,早在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守法养成机制。2014年4月24日修改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还在第54条直接规定了环保黑名单制度,要求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对于促进守法习惯的养成意义深远。目前,江苏南通、辽宁沈阳和上海等多个省市已开展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将贷款、水价、上市和工商、质检评级等同环保信用评价挂钩,实践表明已经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应及时总结各地的试点经验,尽快出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专门性立法。
三是加强环保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履行环保义务。譬如,制定关于绿色采购、排污口设置、环境应急、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环保工作指南,建设污水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垃圾焚烧站等环保公共设施,指导和推进环保第三方治理机构的发展等。譬如,2014年12月,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的《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将直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绿色供应链,实现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四是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高”的怪诞局面。企业守法没有成为常态的首要原因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促使企业缺乏守法的内在动力。为此,不仅要修改立法,提升环境违法责任的惩治力度,还要严格执法和司法,改进监管和追责机制,强化违法责任的追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不敢违法,倒逼其自愿守法。
五是发展环保公众参与,监督和倒逼企业守法。除了严格执法外,环保公众参与也是迫使企业自愿守法的有效手段。为此,立法上要尽快确认公民环境权,确立由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构成的环境权制度,健全和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违法企业置于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和环境司法的“德莫克里斯之剑”之下,迫使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达致普遍守法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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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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