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废气超标排放,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欧文斯(肇庆)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和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3月26日,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4万元。累计处罚款达48万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欧文斯(肇庆)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因在2015年1月20日废气超标排放,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和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2月13日市环保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仍然超标,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6号)送达之日的次日(2015年2月3日)起至市环保局复查进行环境监测发现该公司仍然未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之日(2015年2月13日)止共11天,按日计罚处罚款达44万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加大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对违法企业始终以高压姿态,坚决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关停一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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