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两例渗坑排放以污染环境罪入刑

文章来源:河南日报2015-03-05 13:32

近日,新乡市牧野区西冀村李某某和凤泉区北原庄村李某某的电镀点废水、土壤检测分析数据经省环保厅认可,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两名被告分别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还有一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企业主被追逃羁押至新乡市进一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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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四月和6月份以来,被告李某某和另一李某某分别在新乡市牧野区一处院落内,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未建设任何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建设电镀厂并投入生产,通过渗坑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污染物的废水。经新乡市环保局监测站提取土样化验,该电镀厂生产的废水排放入的渗坑中土壤总锌超标8.44倍、总铬超标2.54倍;另一电镀厂渗坑土壤中总锌超标358.5倍,总铬超标206倍。新乡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所检测出的数据上报给省环保厅对这些数据予以确认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证据予以采用。这是新乡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的检测数据首次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作出以上判决。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深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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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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