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对公众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已作出明确规定。但要让公众有效行使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履行好环境保护义务,当前,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参与途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一,取消限制规定,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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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消范围限制。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出了限制,确定公众的范围是以环境利害关系为前提,如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再如,在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未明确做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异地申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管理部门常以不在地域范围、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为由,拒绝环境信息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限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范围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参与热情,甚至侵犯公众的知情权与表达权。笔者认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由末端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是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因此,建议取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限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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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调整时间限制。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规定,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项目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这一规定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时间作出了限制。公众如果能较早参与,既可以较早了解规划和建设项目,也能提出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建议,对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帮助就越大,避免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化。因而,任何环境决策、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全面公示立项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从源头预防矛盾发生,从而把对环境的影响、对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明确环境保护义务,规范公众环境行为。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公众应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未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履行环保义务仅凭主观自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应履行的具体义务提出两方面内容:一是采取低碳、节俭生活方式的义务,二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的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笔者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公众在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法律法规应明确公众具体的环保义务,规范公众的环境行为,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应结合社会生活情况和环境污染情况,逐步确定公众环境保护义务。如针对雾霾天气,《大气污染防治法》应确定机动车辆所有者不仅要承担资源税、排污费的义务,还要履行汽车尾气达标排放、停车熄火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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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规范程序,细化公众参与的操作措施。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主要包括在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参与调查、论证会、听证会,查看建设单位项目公开的环境信息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对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范围划定未作出规定,什么是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方式未作出说明,导致公众参与环评的调查、论证会、听证会,未能全面覆盖受影响人群,或出现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发生拒绝公开具体环境信息的现象等。
笔者建议,环境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划、建设项目影响参与人群范围的划定方式,聘请第三方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具体说明规划、项目环境信息的公示方式,保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相关部门应细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环境信息的界定标准,避免借口、扯皮现象的发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四,完善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环境权利的有效行使。
对妨碍、影响公众行使环境权利的各种行为,环境法律法规应完善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投诉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环境权利的行使效率。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对公众检举揭发的破坏环境、贻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应规范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公众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或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和提起行政复议。将不公开环境信息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司法部门裁定是否公开。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客体和主体,对于破坏环境行为,可以借助司法途径来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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