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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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承担什么样的“指导监督”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环保部门首先应当监督、保证有公开义务的企业严格公开环境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这里的“应公开尽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是从公开主体上讲,按照《办法》,有公开义务的企业都应该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公开的主体,环保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确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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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公开内容上讲,按照《办法》,分为强制公开内容和鼓励公开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了强制公开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公开内容。企业公开的某些环境信息很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甚至造成公众不安和社会失稳,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有据。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的公开内容进行监督。
企业公开信息法律效力如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中,如果数据超标,其法律效力如何?环保部门对这部分数据,是罚还是不罚?
对此,杜斌表示:“一般来说,企业公布的数据为小时均值,而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日均值,数据量和对数据的要求都不一样,另外,监测数据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成为环境执法的依据。而企业自行公开的数据信息并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其法律效力有限,也无法成为执法的可靠依据。”
在环保部门引导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过程中,另外一大难点是企业环境信息的来源问题。企业的数据是自行监测,还是请第三方监测?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完善自身的监测能力建设,没有监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不具备化验条件,企业是否具备自行监测的能力是个大问题。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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