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文章来源:河北经济日报2014-10-13 10:11

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该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河北省提出,把住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没有替代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能解决的,应申请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总量替代指标来源必须是上年度完成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的减排量,以及本年度内列入全省减排计划且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减排项目形成的减排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通知》对污染较重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进行了规定。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排放总量指标,可从非电力行业总量减排指标中获得。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行业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减排量。机动车、农业源减排量不得用于工业建设项目。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按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总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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