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标准。凡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辖区外转入车辆,南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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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开展好此项工作,市排管中心做了大量的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在市车管部门及各新车上牌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市内主要汽车销售4S店发放近万份宣传材料。同时对市排管中心监管系统相关软硬件进行了提升,确保到期此项工作有条不紊的稳步推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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