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等进行现场监察,如企事业单位等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次草案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被认为是亮点之一。但也有委员提出,可以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的制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董中原委员表示,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可以增加政府即时强制的内容,比如责令停业、封存、查封、扣押等。在执法手段上,他建议考虑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系工作机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此外,他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执法手段,专章规定政府监督检查手段、权力和程序,包括现场监察权、抽样权、封存权、责令停业权、调取材料权、合理怀疑即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权力以及处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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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伟委员表示,草案新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顺了,有利于执法。不过,既然明确了它的执法法律地位,可以到现场进行检查,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也赋予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