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偏向,特别是在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尤为突出,农业环保工作不能实现“有法可依”。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是涉及农业环境保护的内容比较简单,规定过于原则性、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虽然部分省份颁布了地方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但是仍然缺乏全国性、综合性的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相关立法的薄弱,导致农业部门依法管理农业环境的责任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强,对破坏或污染农业环境的不法行为管理不够,影响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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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相关法律中虽有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或生态保育的范畴,但其基本体现孤立保护单一环境要素的原则,并未协调形成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建设的部分内容散见于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等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立法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征不相适应,急需尽快开展农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综合性立法工作。
农业环境保护离不开其基础领域的各项立法。然而,目前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基础领域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阶段。其中对于土壤污染立法的呼声最高。在记者采访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许多代表不约而同提出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认为,现行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有局限性,大多是宣示性、鼓励性的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污染土壤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她建议,国家应就此专门立法,突出对农药化肥、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控制的同时建立土壤治理和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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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碳家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措施对土壤污染予以防范和治理,加强农田土壤有机物质的监控,改善土壤有机质结构。此外他建议还要对农用植物遗传资源进行相关法律保护。他说,农用植物遗传资源是满足未来粮食需求的基本资源,其安全性正受到愈来愈强的威胁。我国在这方面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缺憾:一是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生物安全法律框架;二是生物安全管理涉及部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协调工作较弱;三是生物安全标准、评价方法和监控体系等技术职称条件亟待改善;四是资源流失、外来生物入侵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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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标准制度缺失、实施保障机制和农业环保功能的补贴制度缺乏也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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