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零时起在海南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为做好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监测、评估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局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数据审查,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行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严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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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审查,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在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要按季度上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明细表》,2013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检测数据上报至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污染防治处(数据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2014年1月5日前上报第四季度检测数据(数据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据悉,各市县局要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抽检,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和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2013年度《机动车环保抽检检验明细表》上报至省厅环境污染防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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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各市县局要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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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委托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禁止未批先建、未批先检。各市县局发现未经委托擅自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要及时报告省厅;已受省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机构法人、经营场地等因故发生变动的,须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0〕145号),报省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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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在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监测评估工作(具体监测方案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局要加强对检验机构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开展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机动车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一并报送至省厅环境污染防治处(已完成2013年度机动车环保抽检的市县局可选取40辆以上进行抽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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