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数量虽多,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本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能,却因环保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甚至以牺牲环境来铸就一时政绩,给当地的环境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
地方政府环保职责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地方政府责任规定的依据主要体现于两部法律中:《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仅凭如此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能督促地方政府发挥其环保职能?既无职责的细化,又无任何标准可依,更无问责制度监督,如何能保证环保工作落到实处?例如2011年9月发生的浙江晶科能源公司污染事故,最后的处理是当地环保部门责令肇事工厂停产整顿,并处罚金47万元,但无任何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对此承担责任。正如我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所说:“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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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的发展观与政绩观阻碍环保职能的发挥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水平也是以惊人的速度直线提升。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时代的进步,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换取GDP增长发展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尽管有些地方已经开始重视这一点,考虑到政绩考核标准仍以地方经济发展为首要指标,多数的地方政府仍然将“经济”摆在最前面,一切为经济发展服务,其中也包括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有人说环境污染类事件应当完全归咎于当地的环保部门而不是政府,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浏阳镉污染、甘肃徽县血铅超标等事件中,不难看出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工作,不仅自己给污染企业一路开绿灯,甚至在环保部门履行职责时给出“特别指示”:没有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干扰”“特殊企业”的生产活动。由于我国环保部门地位不独立,人财物配备皆受制于当地政府,造成了其管理活动受到同级各职能部门多方牵制和同级政府强制干预。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曾说过:“环保是什么?没有枪,没有炮,只有冲锋号,只会吆喝。它是地方政府养的猫,它这个猫能不能捉耗子,捉几只由政府说了算,不是环保部门说了算。”
公众难以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监督中一个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水平,可以直接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体现出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实践中遇到了极大的障碍。目前,我国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难以满足大众的需求,其公开的内容或者滞后,或者刻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更不可能将自己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即使公众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积极地参与到环保中,由于缺乏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公众的权益仍然难以得到维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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