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只有多措并举,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才能更有力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因此,降低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势在必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一方面,明确凡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个人和组织皆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且这类诉讼可具有一定公益性。国家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包括民间组织,也应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确立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远比单一的机制更具有实效性,可以弥补仅由半官方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局限性和不足,还可以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应该说,中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需在制度设计、实际操作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予以完善。从根本上赋予和保障公民以及民间公益组织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目前亟须的是立法层面的突破,这也是化解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尴尬不可回避的问题。毕竟,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比让无所事事的环保法庭将“参加高校的环境模拟法庭大赛”作为其一项重要工作更靠谱。因此,立法机关破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已经迫在眉睫。法律界人士表示,环保诉讼主体仅限于一家,具有较大局限性,不仅会扼杀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还可能阻碍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因此,只有提倡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才能让环保理念深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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