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环保公益的那些事又引发了一轮争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来有可能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具有公益性质,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缴纳1万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因此不少人质疑污染大户们可以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制途径得到庇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则予以否认。他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或者背后运作,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但这一辟谣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质疑。如今的公益组织在民众心目中信用度已经降到了历史低点,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口头声明着实难以服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在于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可是不知道为何,日前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又被缩小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正如同专家和民众所关注的那样,诉讼主体的圈定,有悖于人大指引的初衷,也违背了公众诉求的“人人都有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主体圈定为一家之后,意味着个人和其他公益组织将不再能担任诉讼主体。这恰恰与全民维权的时代进程相悖。
为什么让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至关重要的权利为何要归一家独有?我们实在无法探究其原因。但在媒体曝光中,该组织近年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是涉及到一些地方小企业,并没有服众的案例证明它能够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诚然,我们无法判断,该组织是否和企业有利益关联,但该组织也无法保证它的清正廉洁。在这一场争论中,矛头指向了最不可忍受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垄断,这已经突破了公众忍受的底线。环境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利益,缺少环境公益诉讼,很可能无法形成法院等相关部门与公众就环保政策进行对话的常规机制。这就意味着,当诉讼主体被垄断时,公众通过司法程序修正环境政策,或增进公共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公众参与环保的“正当性”也会被抹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