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绿色金融
论坛(第3期)企业
碳披露和
碳中和行动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一带一路”
绿色发展国际研究院、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咨询委员会、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北京绿色金融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公益时报、北京
绿色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香港交易所、金蜜蜂智库、联想集团等机构的
专家学者围绕企业
碳中和行动和
碳披露开展研讨,建言献策。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马爱民在主旨演讲中表示,在积极推动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方面转型的进程中,企业作为温室气体最主要的排放源,是采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的主体,推进企业的低碳转型,需要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而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及时准确全面的碳披露至关重要。
多份政策文件对碳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在要求企业披露与
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方面,实际上我们已经有了一些政策和制度上的规定。”马爱民表示。
2021年10月,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明确提出,“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都要按年度披露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及时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更加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领域。”马爱民说,“这些文件不仅规定了我们的企业如实披露碳信息,对于政府部门也有同样的要求。我们也很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相关的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了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或者在积极推动企业披露碳信息。”
企业披露碳信息有四方面的工作需要改进
马爱民表示,“现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在企业披露碳信息方面进展并不平衡,即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企业,也仍然存在着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马爱民认为有四方面的工作需要改进。
一是信息的全面性。向公众发布碳排放的数据,也要发布有关采取的举措,比如说目标规划、资金投入、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应该是完整的。
二是信息的真实性。要尽快尽可能客观准确。在这个方面,主管部门也在制定一系列涉及到企业碳信息的相关技术规范。
三是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除了在报告期来发布这些信息以外,对一些重大的情况,应该及时披露。
四是信息的一致性。在报告的口径、使用的技术方法这些方面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应该既可以横向比较,也可以用于纵向分析。
“对于管理部门来说,要重视碳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更要重视制度的有效执行,要加强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更要帮助企业强化碳信息披露的意识和能力;对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相应的能力建设,以碳信息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自身的低碳转型;对全社会来说,要对企业落实碳信息披露情况开展监督,推动企业及时发布相关的信息,并支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马爱民表示。
提升价值链企业低碳发展能力,发挥链主作用
当前,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引领下,因为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绿色低碳意识的提高,上市公司开始披露企业的碳排放信息。多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一,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排放,以及范围二,即企业所使用能源间接碳排放,都在下降。然而,范围三,即价值链的间接碳排放则一直占比很高,已经成为企业降碳的关键环节。带动价值链降碳也成为链主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责任。
如何提高价值链上下游企业的积极性,实现这一目标?在与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交流时,马爱民表示,达成这一心愿的关键,一方面依赖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政策、制度、法律、文化体系等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需要企业自身努力。首先,这些企业的意识很重要,要认识到降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事不关己;同时,这些上下游企业还得提升自己
碳管理、
碳减排的能力,不能有心无力。
“他们是光想做不行,还得有条件来做,做了以后能不能在绿色融资、政策优惠等方面得到实惠。当然,企业也需要在低碳人才培养、低碳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努力。这里面也少不了专业媒体的宣传引导,帮助企业低碳发展。”马爱民说道。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白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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