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让公众“看得全”。着重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选取关键性、总结性环境信息予以披露,直观地向社会公众全面、细致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
二是增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让公众“看得懂”。《准则》细化界定每类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减少描述性、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保障环境信息易读易懂易用。
三是确保信息披露的易得性,让公众“看得到”。建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和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在该系统上集中公布环境信息,社会公众可便利获取信息。通过国家、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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