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试点碳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看,各地仅就控排单位名单的社会公开作了要求,均未涉及控排单位
碳排放数据、政府配额分配情况、核查机构核查信息的公开。
现行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5章第34条以列举的方式,仅把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控排单位名单,配额的分配方法、使用、储存和注销规则、清缴情况,核查机构名单、交易机构名单作为信息公开的范围。未涉及控排单位碳排放数据、政府配额分配情况、核查机构核查信息。
正处于制定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第5章第28条虽增加了“纳入标准、控排单位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但排放数据、配额分配情况公开到何种程度、以何种形式公开仍不明确;另外,配额分配数据、核查报告信息等实现社会监督的保障性信息依然未纳入公开范围。这些重要的碳市场信息不公布,势必会对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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