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于2000年的碳披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CDP),从2003年起,CDP发布公告CDP1,2004—2007年陆续发布了CDP2,CDP3,CDP4和CDP5。CDP是试图形成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碳交易和碳风险方面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弥补没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规范的缺陷。由于没有碳排放会计准则的约束,CDP披露的范围更广,形式更为灵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CDP提供了低碳战略、碳核算等方面的信息,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碳信息披露体系,为碳排放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和经验借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项目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主要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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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信息披露没有有效激励企业积极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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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从实际排放来看,碳信息的披露并没有有效促进公司积极减排。根据CDP4(2006),钢铁、造纸、金属业和采矿业等环境重污染行业的碳排放量不仅没有因为碳信息的披露而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标明碳信息披露并没有对公司的碳排放行为产生有力的激励,与CDP创立的目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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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之间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对企业的约束不足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目前的CDP主要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低碳战略和碳排放管理等内容设计问题,据易碳家了解到,由于缺乏统一的披露,加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必然大大削弱公司之间的碳信息可比性。如钢铁公司与航空公司的碳风险信心可比性就非常有限。另外CDP所设计的内容缺乏详细的分类,很难理解。自愿披露的碳交易信息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鉴证,可信度较差。由于目前统一的碳核算标准并未形成,碳信息无法量化,无法比较公司碳减排的成本和所取得成效。这些缺陷都制约了CDP对企业碳减排的约束力。
3、碳信息需求和供给方没有形成有效的互动关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碳披露依赖于以下特定的因果链逻辑:碳信息披露需要在投资者的监控下,公司传递与气候风险相关的财务影响以及公司资产价值的碳控制方面的信息;投资者要对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公司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并采取减排行动。同时,提供碳报告的公司也要明确意识到公司碳管理与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此外,还需要NGO和政府通过排名的方式来对公司提供碳信息施加压力。而实际上,这些利益相关方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来加强互动,相关的碳信息自然无法形成。(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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