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4年3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1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11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是为明确和细化董事分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充分发挥董事
专家优势,适应公司决策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董事任职情况,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目标与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核公司ESG报告及其披露;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导。
(七)董事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表决方式通常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委员认为充分了解所议事项,但不能亲自出席时,该委员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建议和报告,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实施重大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负责资料准备,协调服务,会议安排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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