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要求从2022年起在深注册的上市公司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李舒瑜2020-06-30 10:32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要求从2022年起在深注册的上市公司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深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稳健发展态势。截至去年底,我市绿色信贷余额超1500亿元。尽管发展前景广阔,但由于绿色金融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迫切需要运用特区立法权,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条例(草案)》提出了我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架构框架。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具体包括绿色融资主体标准、可持续发展评级标准、绿色金融机构评价标准和绿色产业统计标准等。
 
绿色金融行业有一个专有名词——洗绿,是指为了骗取绿色资金而谎称或者伪造绿色经济活动的严重违规行为。要防止“洗绿”,就要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当前,我国仅上市公司中由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绿色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没有任何披露义务。《条例(草案)》提出,按照规模大小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分步骤开展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特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绿色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融资主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披露环境信息。从2023年1月1日起,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环境信息。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比如,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道,引导降低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的交易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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