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 关于深化浙江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实施建议

文章来源:IIGF碳交易网2020-05-11 12:47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七大体系,其中环境治理信用体系被列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并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企业信用建设两个维度对环境治理信用体系进行明确,提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和要求,此外其中特别提到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一、浙江省深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
 
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能够增强浙江省金融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进一步推动有效投资。近年来,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事件频发,金融市场的相关风险敞口日益暴露。宏观背景下,仅从财务指标维度加以衡量的公司价值具有天然缺陷,无法公允反映有关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气候韧性以及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重要内容。因此,环境信息披露是全面评估浙江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用质量所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通过真实、完整地披露企业排污数据、环保制度、环境成本等定性定量信息,帮助金融市场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从而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有效开展投资决策。
 
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浙江省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石,能够加速经济绿色化进程。随着绿色金融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以及ESG投资等金融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各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发展亟需环境信息数据的支持。以绿色保险为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的根本是费率与保额的厘定,而这必须要以大量的被保险人历史污染排放信息、环保处罚数据等内容为基础。切实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确保披露信息的质量,才能巩固绿色金融发展的底层建设。
 
落实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营决策本质上受市场行为影响,在融资增信环节尤甚。实施环境信息披露无论是从宏观政策层面,抑或行业市场实践维度上,都直接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倒逼企业重视环保工作,主动践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正面举措,自发地提高环境信息绩效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实施现状及问题
 
 
(一)实施现状
 
 
政策领域,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自2005年以来,中国境内包括国务院、原环保部以及证监会在内的有关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旨在指导和规范企业公开披露环境信息。同时,浙江省也陆续出台用于“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办法。目前环境信息的披露主体仍然主要集中于重点排污企业,由环保执法部门确定相关的环境指标并采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数据。此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也应定期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其中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有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其他上市公司则采用不披露就解释原则。披露框架包括环保制度建设、排污数据、环保投资、环保处罚和环境信用等级等内容。
 
实践领域,企业信息披露尚有提升空间。目前,浙江省建立了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并纳入6626家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数据信息。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浙江”等网站定期披露行政处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相关的企业环境信息。就具体执行层面而言,就企业执行情况来看,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以下简称IIGF) ESG数据库统计结果,2018年浙江省统计有310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保护有关信息,其中304家披露了环境定性信息、127家披露了相关环境定量数据,67家在当年受到了环保处罚,仍有67家企业没有披露任何环境信息。[1]而非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主动披露渠道主要为其官方网站、有关公众媒体平台等。
 
(二)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了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增强环境信息在市场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但从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情况和实践效果来看,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一是环境信息披露覆盖主体范围小。目前根据现有规定,发行公开证券的公司中,仅重点排污行业企业需要履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而非上市企业主要采用鼓励自愿公布的方式。根据IIGF ESG数据库2018年的统计显示,在浙江省近1000家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中,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披露了环境定性或定量信息,说明对于没有强制披露规定的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意愿不强,与《指导意见》中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环境信息披露不仅仅是针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管控与监督措施,更是针对各企业而言,有效激励其提升绿色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仅披露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信息数据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也使得重点排污企业处在相对不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因此,推动更多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更有助于打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是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根据IIGF ESG数据库2018年的统计显示,浙江省内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大多披露的是定性数据,公开定量环境信息的企业少于40%。且企业在其年报或社会责任报告中存在“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倾向,极少主动披露相关环境风险和环保负面信息,以浙江省67家受环境处罚的上市企业为例,无一家主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此外,当前大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频率为一年披露一次,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信息供给频率远无法满足当前市场发展对信息时效性的迫切需求。这些环境信息质量的问题导致现有的环境信息可供参考性不强,变相提高了市场识别和评估环境信息的成本,不利于进行市场选择。
 
三是披露主体与披露渠道分散。由于环保直接责任人制度,存在着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单独披露法人环境信息的情况,并且有相当一部分集团企业年报中未披露下属各子公司当年环境表现情况,导致无法及时获取与集团企业存在关联利益的环境信息。此外,由于当前存在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披露和被动披露两种情况,大部分企业负面环境信息需要通过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益性环境信息披露平台、公众媒体等被动披露渠道获得,提高了市场信息获取成本,极容易导致信息遗漏,致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
 
四是环境信息披露形式不完善。随着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进程不断深入,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有意愿地将企业环境表现纳入到投资决策流程中。但是目前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主观性强,且披露数据仍然较为原始。尤其是对非专业环境领域的金融机构来说,现有的部分环境指标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无法直接被金融机构所使用。因此有必要丰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形式,提高环境信息的可读性,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非专业机构的认可度。
 
三、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目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披露主体覆盖范围不够,导致环境信息未能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影响力。因此,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改进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一)扩大和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覆盖面
 
在浙江省内开展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试点。省金融办、证监局、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应制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覆盖省内全部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制定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并对有关公司董监高等管理层定期开展有关培训,提高企业的披露意愿和披露能力,提高省内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环境信息透明度,为全国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起带头示范作用。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奖惩政策,倡导更多非上市企业及时主动披露规范的环境信息。
 
(二)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可获得性与可读性
 
 
建议省金融办、证监局、生态环境厅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合作共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平台,统一披露各类有关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时依托浙江省现有的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和监测能力,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动态更新制度》,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频率,并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企业环境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丰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形式,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可读性,从而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结果在金融等领域的运用,切实提升环境信息披露可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及环境信息绩效考核体系
 
目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已出台《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明确环境信用相关的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但主要内容集中为重大风险及相关环境负面信息,针对非重点排污单位、非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主体的评估标准相对模糊,企业信息披露缺少规范性参照依据、金融机构统计口径差异较大。因此,亟需出台标准化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环境信息绩效考核体系,组织专业环境绩效评估技术小组,参照不同行业特性设立环境信息披露指标,衡量具体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等内容,并提供量化评估企业环境数据绩效的方法学参照指引,以向金融行业等提供更全面、翔实的评价标准,同时推动企业从内部健全信息披露与自省机制。
 
(四)多策并举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市场层面上,应积极鼓励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环境信息评估机构,为企业环境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背书。随着环境信息披露覆盖主体的增加以及未来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丰富,传统模式下由政府行政力量牵头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带来的弊端将更明显,对行政监管方面将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建议引入第三方环境信息评价机构,提高环境信息评价的广度与深度,同时降低权力寻租的风险。政策层面上,有关部门应完善标准化的环境信息统计制度,并出台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办法,通过规范性设立企业上报原始环境信息的方式与途径、完善专项环境信息统计流程、设置环境信息回溯与审计等机制,能够更为严谨地规避在数据传输与统计环节可能产生的信息差错风险,同时敦促企业积极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
 
附注
 
[1]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以下简称IIGF) ESG数据库共有377家浙江省上市企业 ESG评分结果,不涵盖2018年浙江省所有上市公司。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梁楠楠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爱丁堡大学碳金融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绿色金融
杨晨辉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澳洲国立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ESG与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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