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和投资基金率先推行ESG评估体系
上市公司在一国经济中具有“领头羊”和标杆的作用,对上市公司群体率先推行ESG评估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能力建设,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提供示范。投资基金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市场风向和投资偏好。对投资基金进行ESG评价,有助于改变和优化基金业的评价指标体系,调整和修正基金投资行为。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开展ESG评估,鼓励市场机构在ESG评价原则基础上推出行业细化评价指标。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自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但信息披露质量不稳定、缺乏可对比性,且覆盖范围小于ESG评价体系。建议逐步建立并完善上市公司强制ESG信息披露制度,并选择部分ESG重要指标,逐步纳入风险监管体系。在制度建立初期,可借鉴境外经验(如中国香港、南非、巴西、澳大利亚),采用“不遵守就解释”的半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即赋予上市公司自主选择披露范围的权利,但对于那些选择不披露的环境问题,需要解释不需要披露的原因,也可选择排位靠前的大型上市公司、污染行业中的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公募基金先行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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