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较为普遍的治理失灵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失灵问题,其症结与股东中心主义、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委托代理机制失灵相关,由此带来比较严重的战略不稳定、操纵股价、利益输送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因此,本研究重点关注公司治理是否最终达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而不是仅考虑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职工、客户、社区等部分归于社会价值部分,本部分的评价主要从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的制衡入手。从结构上看,如果这些利益主体间的制衡是有效的,那么最终的利益分配是能达到或接近边际上风险回报相等的程度。因此,引入“现金分红率”、“资本回报率”(ROIC)、“利息保障倍数”三个指标,综合权衡公司治理成果。当公司投资资本回报率高,具有良好的未来发展前景时(高ROIC),可以减少现金分红比例,将更大的收益用于再投资;而公司未来前景较平稳,或者缺少高回报投资机会,则应将更多的回报用于现金分红,以由投资者(中小股东)自行决定投资方向。当公司现金流状况较好且未来有较好回报时,应增加负债,减少利息保障倍数,扩大杠杆以获得更高的资本回报;否则应减少财务杠杆的使用。至此,本研究在评价体系中将现金分红率、资本回报率、利息保障倍数三个指标汇总为“公司治理结果”这一综合指标综合反映上述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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