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其特殊的发展阶段和国情,不能一味照搬和模仿西方国家经验。孙飞向本报记者表示,一方面,ESG在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和侧重点。例如,在环境方面,我国和西方国家对
绿色企业和
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例如,西方国家对化石能源完全排斥,而我国在现阶段国情下,对化石能源并不是一味排斥,煤炭、石油的节约高效使用都属于绿色项目。在社会责任方面,“人权”“社区影响”等在国外被普遍使用作为评价标准的指标,在我国并不适用。此外,由于国情不同,对于某一相同指标,我国进行ESG评价的指标权重与国外也不完全相同。
另一方面,我国ESG体系的信息披露环境和数据基础也与国外不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进行ESG评价的基础,但除了香港联合交易所出台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外,我国目前尚未针对ESG信息披露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指引文件。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只是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这导致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等方面与国外相比差异较大,不能直接照搬国外评价指标。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